知识点三十七:ET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称为“代理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为“代办证券公司”,可以统一称为“参与券商”)的名单。
2.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可开始办理申购ETF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除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我国ETF的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一般为50万份或100万份。
4.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和赎回ETF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场外申购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场外申购赎回ETF的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申购赎回ETF时,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3)申购和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目前,单市场ETF基金的清算交收是按照投资者T日申购和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场内申购和赎回时,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确定。
场外申购和赎回时,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参与券商可按照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