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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要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

日期: 2020-11-20 13:39:41 作者: 刘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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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经济业务营销人员

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营销人员按要求参加执业年检和后续职业培训。

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禁止性规定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证券经纪人制度】

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2.【证券经纪人】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1)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2)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3)委托合同

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4)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 60 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个小时),此外,证券公司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5)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合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档案。

(四)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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